未续签合同是否等同永久员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20浏览次数:3036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在全国各界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为此,华东政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和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于前天举办了《草案》研讨会。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在研讨会上对草案多处条款提出异议。

    ■未签合同保障反而更好

    董保华说,草案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利原本是一个进步,可在制定时却出现了一些偏差,没有找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点,从而可能导致出台后难以操作。如草案第九条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这显然没有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很多复杂情况。

    “如果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是否就自动成为永远固定员工?是否一些与企业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未签约员工拥有比签正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还好的保障?”董保华说,如果这些工作人员都由此成了企业的永远员工,对其他员工来说就将存在不公。

    ■享特殊待遇仍可自由离开

    由于草案对劳动者实行了宽进宽出的原则,赋予了劳动者可自由离职且无须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就意味着员工在享受了企业提供的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后,仍可自由离开。“以MBA培训为例,员工可能没有脱产,但企业为此可能付出了数十万元培训费。

    这将导致企业不敢轻易对员工进行任何投入。

    ■劳动者也应有告知义务

    董保华还认为,草案没有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等的告知义务。草案条款仅要求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情况;而没有要求劳动者也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仅仅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各方面情况”。这可能将为劳动者欺诈埋下合法的一笔。

    此外,草案多项条款规定企业违规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等,虽然十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如完全按照草案现有内容实施,可能会出现一些企业不管是要跟员工解除合同还是被判违规后又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都要付出巨款代价的现象,许多中小型企业可能将面临倒闭和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