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20浏览次数:3306

童华经过一系列考试,去了一家位于金融街的外企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三个月为试用期。在快到三个月的时候,公司通知他,将其试用期延长三个月,童华不同意,由于其拒绝延长试用期,所以公司决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合同是否违法?他该怎么维护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公司与童华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是完全合法的,问题出在试用期的延长上。《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延长试用期为变更合同的行为,应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约束。公司在未经童华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除非单位能够证明童华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否则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童华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