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5-09-23浏览次数:1432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政策。同时,结合市情,把高校毕业生做为重要人才资源,实行了一系列就业政策和引进措施。
  一、就业机制

  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二、就业去向

  1、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从2003年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愿意报考研究生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仍可享受上述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人员的优惠政策。
  2、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3、鼓励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三、优化毕业生就业环境

  1、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延长择业期限三年,同时保留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资格,在三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2、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
  以上政策来源于***[2003]49号和***[2004]35号。

  四、开设毕业生落户和档案接转的绿色通道

  1、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回生源所在地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内档案由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户口可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落实单位后,将档案和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将其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学校将其户口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介绍信及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公安部门办理落实手续。未落实单位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和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3、自毕业之日起超过3年的毕业生,按人事管理权限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理其落户手续。
  4、市区各企事业单位凡是通过公开招录,在市区没有招到而招聘了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户口可迁入市区,落实稳定居住地点后办理户口迁入。
以上政策来源于齐政办发[2002]80号和齐人联字[2003]4号。
  5、非齐市生源,没有相对稳定住所,市内没有亲属、朋友的毕业生,可到齐齐哈尔市人才中心办理集体户口。(此项来源于齐人联字[2004]16号)

  五、鼓励政策

  1、对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
  2、对自愿到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生源为市区的毕业生,其户口仍可落入生源所在市区原户口所在地,并由毕业生接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自愿到我市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市外生源本科以上层次毕业生,由毕业生接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六、创业优惠

  1、毕业生创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2、毕业生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毕业生创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可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以上政策来源于齐政办发[2002]80号和齐人联字[2003]4号。

  七、失业登记和临时救助政策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以上政策来源于***[2003]49号和***[2004]35号。

  八、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对志愿服务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2年的毕业生,按照黑青联字[2004]9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的待遇。

  九、共享人才的有关政策

  高校毕业生被纳入我市共享人才的遴选范围,符合条件的共享人才执行以下政策:
  1、凡我市选定的国内外共享人才允许来去自由、如需调动工作,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征得人才所在部门同意后可直接调动。公安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2、人才可以自由流动,各级政府要为人才流动创造条件。国有单位人才和非国有单位人可以互相流动。国有单位人才可向非国有单位流动,劳动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市内流动,只要经双方单位同意,即可办理流动手续。市外向市内流动,符合拟调入单位岗位用人条件,且该单位同意接收的,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3、**兼薪。经本单位同意,在其它单位**的人员,由**部门按其付出的劳动量或双方协商,给予相应的报酬。**期间做出了较大贡献或提出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要给予重奖或为其在居住地购买住房或汽车。
  4、按比例分成。完成重大项目的共享人才,应按完成项目情况取得相应报酬,具体数额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兑现。
  5、引进的国内外共享人才,可以在市内自由选择职业。用人单位应给予较高报酬并安排住房,具体数额和住房条件由用人单位与专业人才商定。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所在地方财政可一次性补助2万元安家费。其子女就读中小学,由市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教委批准,可以自由择校并免收有关跨区入学费用。
  6、已被遴选入人才库的重点共享人才,共享人才单位应在工作环境及生活待遇上给予妥善安排。由市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教育部门批准,允许共享人才一名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免费择校就读中小学。报考高中录取时,可照顾加10分。
  7、为方便进入市级人才库的共享人才出国或赴港澳讲学、洽谈、进行学术交流和短期工作等,由市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外事部门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批件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特别通行证或护照。
  8、共享人才在人才共享期间的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由共享单位双方共同协商交纳各项社会统筹基金,保证共享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
以上政策来源于齐政发[2000]27号。

  十、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

  1、对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由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申报,可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数额的限制,并对随调随迁家属子女予以落户。
  2、对在职人员中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因流动原因在原单位辞职或被辞退的,人事部门予以重新办理录用手续,重新建立人事档案,恢复其行政关系和相应的工资待遇,其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3、引进人才的工资就高不就低,原工资低于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按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高于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按原工资执行;参与高新技术开发或承包课题攻关的拔尖人才,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4、引进的各类人才,与本单位职工享受相同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可直接享受定级工资标准和科技津贴待遇。
  5、对引进的人才因工作绩突出,为用人单位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按有关聘任程序优先聘任。
  6、引进的各类人才因工作需要出国(境 )培训、学术交流的,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出国(境 )审批手续。
  7、引进人才来我市居住 ,其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按本人意愿由当地教育部门从优安排,减免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其子女参加中考的,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加分照顾。
  8、建立多层次的高科技人员奖励政策。其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被 转 让的,转 让单位应从转让收入中提取25%�D35%奖励研制者;由本单位使用的,应连续3年从纯利中提取5%以上奖励研制者。对个人开辟渠道引进国外高新技术项目的,受益单位可从当年税后留利中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和奖励。同时,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国内外高科技人员授予“鹤城友谊奖”或“荣誉市民”称号。
  9、对引进确有在国内外领先的重大科研成果,又符合齐齐哈尔经济妆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管理部门确认后,市政府对其建立科研开发基地,可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在我市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省和国家级科技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
  10、引进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自愿来齐居住的,可以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农村户口给予办理农转非,工作由用人单位给予解决。子女是应届大中专毕业后的,可在我市就业。引进的人才和随调家属一律不收取城市增容费等相关费用。凡到所属县(市),富拉尔基区、碾 子山、昂昂溪、梅里斯四区以及这些县(市)区以下基层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落在市区。
  以上政策来源于齐办发[2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