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2002届毕业生就业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2-09-25浏览次数:3291

北京化工大学
2002年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办法

针对2002届毕业生,我校将继续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以“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为基本原则,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加强指导,拓宽渠道,进一步推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结合我校2002届本、专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毕业生就业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1、2002年的毕业生的就业总原则,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荐和指导,毕业生在一定范围自主择业的原则。
2、本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根据综合排队办法,20%以内的本科毕业生可在京就业。
3、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应按原协议或合同就业。
4、鼓励毕业生响应开发国家开发西部的号召,到急需人才的西部和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基层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去建功立业。
5、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七章第六十条“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和“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的有关精神,学校鼓励和提倡社会各用人单位积极资助教育,同时也积极吸引社会的各种资助。
二、就业办法
1、各院、系应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诸方面进行综合排队,排名在先的同学可优先推荐。排名在20%以内的外地统分毕业生4月30日前可在京择业,逾期将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2、对到教育系统、军队、地处远郊的单位、考取公务员以及到北京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将择优推荐,其留京指标单列。
3、搞好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扩大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积极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毕业生收集需求信息,学校将分期分批公布需求信息。
4、毕业生选择单位的时间截止到2002年4月30日。
5、在校期间两次以上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毕业生有资格被评为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可跨地区就业。

三、具体政策及规定
1、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工作的,其中外地生源经协商派回来源省区主管部门过渡性就业,同时将户口及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2、未落实工作的北京生源应先办理离校手续,将户口关系落回家庭所在街 (落户手续由市教委出具证明信办理),毕业生的档案关系转到北京市教委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3、对已考取或推荐攻读研究生(含双学位)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计划后提出不读,要求学校派遣的,按违约处理,回生源地区就业,并依照调整计划办理派遣手续。
4、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按招生时的合同就业。个别因特殊原因不回原地区、原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处理好相互经济关系后,由学校审批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且须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后办理有关手续。
5、属支边干部子女,其父母支边已满20年的,须有父母单位的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父母支边前原户口所在地就业。
6、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2002年3月底前向毕业生就业中心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按规定在缴纳培养费后,报地方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不再派遣,集中派遣时未办妥签证手续的,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7、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是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本人要保证本人户籍和档案关系妥善安置并写有保证书。
8、经“双向选择”后,由学校、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学校据此落实就业方案。协议书签订后,要严格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
9、毕业生在协议书签订后提出违约者,在解决好与单位、学校各种关系后,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10、毕业生派遣后原则上不再改派,如因非本人因素的特殊原因而要求改换工作单位的,2002年8月30日前将改派材料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心,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重点抓好毕业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实现自身价值与为人民服务的统一,自觉投身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艰苦行业去工作。学校将开好就业指导课,开办各种系列就业指导讲座。
五、各级参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排除和**不正之风的干扰。同时各级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本就业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校毕业生就业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化工大学
2002年10月